臺東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 條:本公司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臺東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 條:本公司將本縣農特產品行銷至國內、外,並以改善肉品運銷強化肉食衛生,縮短肉品生產與消費價格之差距,增進農民,產業利益及減輕消費者負擔為宗旨。
第 三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01. C101010 屠宰業
02. C103050 罐頭、冷凍、脫水及醃漬食品製造業
03. F101040 家畜家禽批發業
04. F101061 農產品批發市場
05. 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06. F201010 農產品零售業
07. F201020 畜產品零售業
08. 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09.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0. F501060 餐館業
11. JE01010 租賃業
12.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四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東縣臺東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境內設立分公司。
第 五 條: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六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貳仟捌佰柒拾貳萬元整,分為貳仟捌佰柒拾貳股,每股金額壹萬元整,全額發行。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第三章 股 東 會
第八 條: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開之。
第九 條:本公司股東代表由出資臺東縣政府指派。
第十 條:股東代表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巳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董事十一人,監察人一人,均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續派或連選均得連任,但股東當選為董事、監察人,得依其公務員職務關係隨時改派,改派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均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常務董事三人,再由常務董事互選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第十四條:董事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董事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或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代理或由董事互推一人主持。
第十五條: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第五章 經理人及職員
第十六條:本公司設總經理人一人,綜理公司業務及顧問若干人,其委任、解任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第十七條:本公司其他職員由總經理任免,報請董事會核備。
第六章 會 計
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財產目錄(四)損益表(五)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提報臺東縣議會審議。
第十九條:本公司決算如有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應以之充實設備、改善產銷及經營業務,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 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第廿一條:市場人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有給職務或公職;擔任公職者,應解除其在市場之職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二條:本公司所使用肉品市場土地,建築物及設施產權屬於臺東縣政府所有。
第廿三條:本公司組織及分層負責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第廿四條: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廿五條: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74年02月04日
第01次修訂於民國83年09月10日
第02次修訂於民國91年01月22日
第03次修訂於民國92年05月10日
第04次修訂於民國98年05月25日
第05次修訂於民國104年12月07日
第06次修訂於民國105年09月12日
第07次修訂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
第08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2月24日
第09次修訂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
第10次修訂於民國110年02月22日